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陈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号称具有减肥功能的“蜜桃闪闪”奶昔。侦查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陈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陈某某不需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不起诉≠不处罚”!
由于陈某某的销售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任何许可,应受到行政处罚。因本地行政机关无管辖权,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陈某某行为地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沟通联系,联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陈某某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目前,河南省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53.5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面的案例
检察官帮你梳理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3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下,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行刑反向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