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持续发展,网民发表观点的平台日益丰富,但包括网络造谣(传谣)等在内的网络不文明现象也随之冒头。网络谣言贻害无穷,在破坏网络舆论环境、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削弱了网民的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1月至6月之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明知胡鑫宇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为了蹭热度、涨粉丝,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制作“光头强校长”的视频,散步有关胡鑫宇事件的虚假信息。经统计: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共发布该视频19次、其中获得点赞量四万余次、浏览量五十余万次、评论量四千余次,其中单次最高的点赞量达两万余次。2023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5G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新闻的创作者。广大网民应更好履行公民义务,在畅游网络、发布信息、参与讨论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保持理性思维,守住文明和法律底线,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懂法治、守道德、慎言行的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