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海港区院: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走账,“刑”不“刑”? |
| 时间:2025-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把自己的银行卡当成发财工具,提供给他人用以取现、转移、隐匿资金。这个生财之道可能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为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两起案件,提醒广大市民提升法律意识,切勿因小失大。 案例一:徐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然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证提供给对方用来转账。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家”要求,两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到内蒙古赤峰市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提取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经审查,全部为“上家”诈骗他人的所得。日前,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2024年5月,王某伙同两名诈骗分子从秦皇岛来到承德市,王某在明知其中国邮政储银行卡账户内的99980元全部为诈骗款项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款项提现,并转至诈骗分子微信账户,从中获利15000元。2024年12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保护自己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安全。切莫参与任何非法资金的流转交易,谨防背后“电诈”陷阱,勿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