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海港区院:明知赃款仍“帮忙” 贪图小利成“帮凶” |
| 时间:2024-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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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办案实践中,多数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引诱他人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2023年7月,贺某的“朋友”以自己的银行卡有限额为理由,要求贺某出借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用于取现,并承诺给予“好处”。贺某为了牟利,在明知他人汇入其银行卡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指使通过柜台取款、ATM机取款等方式,分三次取出现金人民币11万元整。经查明,该钱款均为诈骗资金。
海港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贺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和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法律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6月,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贺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民众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勿怀侥幸心理,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临近年底,犯罪分子活动日益猖獗,大家务必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处理转账和付款失误,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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