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对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是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行刑反向衔接,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权威,又彰显了检察温度。既给了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不起诉人接受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又让被不起诉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担责。
2024年2月21日,赵某和受害人肖某在海港区烧烤店内共同吃饭时,二人因为开玩笑发生矛盾,赵某用扎啤杯将肖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谅解、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终结
“不诉”≠“不罚”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赵某用扎啤将肖某头部打伤,最终造成肖某轻伤二级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杜绝“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冷静下来,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积极沟通去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动手打人,最终伤人害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