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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港区院:酒后逞强耍威风 寻衅滋事终获刑
时间:2024-11-22  作者:  新闻来源:海港区院  【字号:大 | 中 | 小】

和三五好友相聚在一起,举杯畅饮,这本是一件放松和开心的事。但是饮酒过度,可能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判断,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会以酒后意识混乱为由来推脱责任,那醉酒是否能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口呢?

本期《以案释法》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4年1月,吴某与朋友喝酒后在海港区某KTV三楼电梯不慎摔倒。吴某认为负责看电梯的被害人汪某态度冷漠,遂对其进行辱骂并拳打脚踢。经鉴定,汪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吴某在公共场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辱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2024年9月,经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4年5月13日下午,王某在醉酒状态下来到自己曾工作过的海港区某洗浴中心门口,采用言语辱骂恐吓服务人员和客人,又进入大堂拿刀具对鞋吧的女服务员进行威胁,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0月23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是开脱罪责的借口,醉酒后放任言行,寻衅滋事,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切勿贪杯而因“醉”获“罪”,让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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