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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钱“买”罪受,被盗物品不可收
时间:2023-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说“案”

某手机店老板张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手机,为了赚取利益,多次予以收购,自以为寻找到了“低价货源”,结果却是触犯刑法,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5月份至2023年9月份期间,张某明知吴某、刘某等人售卖给他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仍低价进行收购。“开始的时候我就怀疑他们是偷来的东西,因为觉得手机都是畅销款,同时价格低于市场半价,不管是转手还是放在店里卖都能赚上一笔,所以每次都向他们低价购买,基本上他们都是凌晨卖给我,后面我心想这东西肯定就是偷的了,悄悄收购反正也没人知道,后面也就没有太在意他们这个东西的来源了。”张某供述道。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贪图非法利益,让自己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身陷囹圄,因犯下“颠覆性错误”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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