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
2022年7、8月份,吴某的同学费某联系吴某说有一个赚钱的兼职要不要做,并向其介绍了该“兼职”的工作内容,内容是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刷单取现,并承诺给吴某取现总金额的百分之五的报酬。吴某明知在银行取现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六张银行卡在青龙县、唐山市周边银行ATM 柜员机上对涉嫌诈骗资金进行取现、对指定账户进行无卡存储活动,共支取现金 68530 元,非法获利 3500元。
检察机关院认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存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不要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信用卡等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在明知对方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旧为对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此外,不要轻信 “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谨防高薪兼职工作背后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