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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责
时间:2019-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介绍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共设置20个内设机构,具体设置和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值班、检务公开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审查、抗诉。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第九检察部。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网、电等)事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三)检务督察部。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本院党组巡察领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检察信息技术部。指导、承办全市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管理全市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指导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检务保障部。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协助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费、资产等。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司法警察支队)、宣传教育处、基层建设指导处,分别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党的建设等思想政治工作。

  另外,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党建和离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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